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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附加险:特约责任险
[2007年02月13日]   来源: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汽车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汽车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一、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办理本项特约保险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不计免赔是指根据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实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4)非约定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车身划痕损失险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二)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五)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三、沿海气象灾害险

  (一)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腾空、翻倒、泡损、淹没或下落不明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台风:是发生在太平洋西部极猛烈的热带气旋。按我国规定:中心附近地面(或海面)风速在32. 6m/s以上(11级以上)为台风。

  ②热带风暴:是发生在太平洋西部极猛烈的热带气旋。按我国规定:中心附近地面(或海面)风速在17.2~32.6m/s(风力8~11级)为热带风暴。

  ③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四、地陷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款中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包括由于地表突然下陷造成建筑物倒塌致保险车辆损毁等,按近因原则应归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五、地质灾害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崖崩:是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

  ②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③泥石流:是指山地突然爆发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本款中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是指崖崩、滑坡、泥石流使保险车辆遭受撞击、冲击、翻倒、泡损、淹没、下落不明等按近因原则应归属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伴随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发生的崖崩、滑坡、泥石流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六、冰雪灾害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雪崩:是指大量积雪突然崩裂。

  ②冰陷: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突然下陷。

  ③雪灾:因每平方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④冰凌:即气象部门称的凌讯,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冰雪在物体上结成冰或冰块掉落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也属于本保险责任。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在非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冰面上行驶时造成的车辆损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四)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七、过渡险

  (一)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跨越江河、湖海、海峡的需要,驾驶人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在此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车身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

  八、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按保险合同其他条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度低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选择了本特约条款后,赔款计算式为:

  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施救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被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施救的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时,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予以拒赔。

  本条款不适用于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及车辆停驶损失险。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九、里程变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当按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低于按年计算的折旧率时,按已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率确定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按行驶里程折旧率计算公式为:

  折旧率=投保时已行驶里程累计数/国家规定的最高累计行驶里程数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十、价值损失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10%(含10%)时,按新车购置价的10%给予补偿;

  (2)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10%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价值损失进行一次补偿后,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本条款所指新车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十一、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十二、指定部位赔偿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指定的下列车辆部位的损失予以赔偿:

  (1)发动机。

  (2)底盘。

  (3)车身。

  (4)电器部分。

  (5)车饰:指被保险人自行添加或改造的用于增加车辆舒适或美观的车体内的配置。

  特约了本保险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部位以外的车体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十三、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救援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3000元。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救援以保险车辆能够脱离困境为限,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10L以上时,保险人按成本价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致救援时,保险人不在本条款项下进行赔付。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十四、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1)部分损毁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全车损毁时,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3)在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上述累计支付的代步车租金天数最高不超过30天,日租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代步车租金的支付:

  (1)非因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致车辆需要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3)保险车辆在扣押、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十五、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规定计算的按责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1个保险年度内4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十六、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所投保附加险种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基本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1个保险年度内4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十七、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保险事故在按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任何方面的法律咨询。

  (2)保险事故在按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可授权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按本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赔偿纠纷所涉及的总金额的比例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

  下列法律事务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1)被吊扣、吊销证件、扣押、罚没等事宜。

  (2)罚金及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其他行政费用。

  (3)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法律事务。

  (4)具有人身处罚性质的法律事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委托有关事宜时,应与保险人在立场、观点等方面达成一致;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与事故的第三方接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但不得私下对他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断对代理事务的处理并不承担相关费用;保险人不对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承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以仲裁机构的仲裁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为止,对在此以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十八、指定行驶区域条款

  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即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十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是专门针对酒后驾车行为推出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投保了相关主险后,才可投保这一险种。费率为0.8%,每份保费2000元。如果驾车者在酒后驾驶,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25万元。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三)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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